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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牟崇友与牟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崇友,牟从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689号原告牟崇友,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永安镇,现住永安镇永安街上,个体。被告牟从兵,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贵州省凤冈县永安镇,务农。原告牟崇友与被告牟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崇友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崇友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崇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崇友承担。审判员  简希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有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