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曹华泽与曹型敏、曹辉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泽,曹型敏,曹辉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04号原告:曹华泽,男,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曹型敏,女,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小燕,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曹辉财,男,汉族,1955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泽与被告曹型敏、曹辉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华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型敏、曹辉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华泽负担。审 判 长 杨 嵘人民陪审员 郑封梅人民陪审员 程焕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