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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曹华泽与曹型敏、曹辉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泽,曹型敏,曹辉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04号原告:曹华泽,男,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曹型敏,女,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小燕,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曹辉财,男,汉族,1955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泽与被告曹型敏、曹辉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华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型敏、曹辉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华泽负担。审 判 长  杨 嵘人民陪审员  郑封梅人民陪审员  程焕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