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与柳晓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810-1号原告: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杨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利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富,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晓艳。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柳晓艳银行存款5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50000元,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广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