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复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段绍万犯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段绍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复字第369号被告人段绍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虎,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绍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绍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辩护人提出:1.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段绍万的前妻与被害人幸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段绍万造成极大的精神折磨,导致其心理崩溃和理性丧失,从而产生强烈的报复动机;2.段绍万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3.段绍万自首当日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供述稳定,使案件的侦破、审理较为主动;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平时表现尚好,无前科劣迹,请求改判。经复核查明:2013年1月底,被告人段绍万因认为其妻钟某某与幸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9岁)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钟某某离婚。段绍万为此心生怨恨,预谋报复幸某某,并准备了菜刀等作案工具。2014年8月11日8时50分许,段绍万携带菜刀来到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五灵村村委会外,守候在此工作的幸某某。当段绍万发现幸某某后,便跟随幸某某进入该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内,趁幸某某不备,持菜刀砍杀其背部及手臂。幸某某被砍后朝门外跑,段绍万持菜刀追砍幸某某颈、胸、腹等部位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段绍万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幸某某因颈部砍伤致左、右颈总动脉和颈内静脉横断,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原审期间,被告人段绍万委托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钟某某、温某某、曾某某、白某某、郑某某、谭某、向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廖某某、潘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段绍万亦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绍万持菜刀追砍被害人幸某某,致幸某某死亡,段绍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段绍万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期间,段绍万委托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段绍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段绍万的前妻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段绍万造成极大的精神折磨,导致其心理崩溃和理性丧失,从而产生强烈的报复动机;段绍万的暴力行为仅针对个体,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经查,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与段绍万前妻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段绍万的暴力行为虽仅针对个体,但其预谋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段绍万自首当日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供述稳定,使案件的侦破、审理较为主动;段绍万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平时表现尚好,无前科劣迹等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但原判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34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段绍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廷俐代理审判员 屈 强代理审判员 高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