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云霞与热西那木吉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霞,热西那木吉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赵云霞被执行人热西那木吉拉申请人赵云霞申请执行热西那木吉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热西那木吉拉的存款账户6229760580600270XXX,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期间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