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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何广宏、高邮市人民医院与高邮市人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宏,高邮市人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南京仁恒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何广宏。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高邮市府前街116号。被告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住所地扬州市南通西路98号。被告南京仁恒医院,住所地南京市解放南路158号。被告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广宏诉被告高邮市人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南京仁恒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广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广宏负担。审 判 长  龙启祥审 判 员  王 芬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