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何广宏、高邮市人民医院与高邮市人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宏,高邮市人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南京仁恒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何广宏。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高邮市府前街116号。被告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住所地扬州市南通西路98号。被告南京仁恒医院,住所地南京市解放南路158号。被告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广宏诉被告高邮市人民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南京仁恒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广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广宏负担。审 判 长 龙启祥审 判 员 王 芬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