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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喻斌与湖北富仕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斌,湖北富仕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喻斌。被告湖北富仕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章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喻斌诉被告湖北富仕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喻斌以已重新申请劳动仲裁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富仕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斌撤回对被告湖北富仕特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喻斌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