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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明道与沈普军、沈普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阳(受周某某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对沈某某、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微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羿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