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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屠玉仙与沈根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玉仙,沈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屠玉仙。被告:沈根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屠玉仙诉被告沈根忠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玉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