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XX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XX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967号原告: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委托代理人:王旭刚。被告:XX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魏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