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人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郑泽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人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泽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淮安市人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河区大治路21号1幢504-507。法定代表人石大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鑫,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泽文。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安市人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缘公司)诉被告郑泽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缘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鑫、被告郑泽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缘公司诉称:被告郑泽文于2014年8月26日入职我公司,原职务为招聘专员,2014年11月4日,其向我公司辞职,后双方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6日提起仲裁,现因不服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守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不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不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4、不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泽文辩称:在仲裁阶段答辩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于2014.8.26入职,工作到2015.1.10,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确存在实质上劳动关系,裁决认定该事实是准确无误的,据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及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郑文泽入职原告人缘公司工作,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150元,试用期满转正后月工资为1800元加绩效工资。被告入职后,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被告交纳社会保险,且原告拖欠被告部分工资未付。2015年1月10日,因原、被告未能就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书面辞退通知,将被告郑文泽予以辞退,自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5年1月6日,被告向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清河仲裁委作出河劳人仲案字(2015)第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淮安市人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被告郑泽文支付劳动报酬5171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员工入职表、转正人员名单、考勤表、员工培训工资待遇通知、员工工资暂行办法、录音资料、淮安电视台采访视频、仲裁裁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载卷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对原告尚欠被告劳动报酬5171元的事实双方认可一致,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5171元工资,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郑泽文入职后,原告人缘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被告的工资标准,原告应承担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500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主张5000元二倍工资差额,属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照准。本案中,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被告郑泽文也未向原告主张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及不支付被告加班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理涉。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淮安市人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被告郑泽文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517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合计人民币1017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淮安市人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局裁判。代理审判员 吴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惠娟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