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廖某某,男,成年,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告赵某某,男,成年,汉族,业农,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赵某某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