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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廖某某,男,成年,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告赵某某,男,成年,汉族,业农,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赵某某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