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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855号原告:冯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