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855号原告:冯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