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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牛贤浪与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贤浪,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法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牛贤浪,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明金(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5737-4。法定代表人于潜,该局局长。第三人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451号1幢2单元9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655726-0。法定代表人樊先金,总经理。原告牛贤浪与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原告牛贤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贤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贤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贤浪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