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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8月11日,汉族。被告裴某某,女,出生于1980年11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虎智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创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