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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兴国与屯留县衡盛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国,屯留县衡盛煤业有限公司,王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国,男。被执行人屯留县衡盛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华,经理。被执行人王庆华(已故),男。本院在执行刘兴国与屯留县衡盛煤业有限公司、王庆华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屯留县衡盛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华于2010年9月18日去世,生前财产位于襄垣县长兴路(2004年03号宗地1.05亩)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价值为227600元,王庆华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该土地,并按评估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兴国。另查明,被执行人屯留县衡盛煤业有限公司已倒闭,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47160元,未执标的1841870元,经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执字第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晋星助理审判员  赵喜平助理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