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枝江执异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开来、枝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开来、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开来,枝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枝江执异字第00010号异议人冯开来。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枝江市。被执行人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住所地枝江市。法定代表人冯开来,厂长。被执行人冯开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8日裁定追加冯开来为被执行人并于2015年1月6日送达追加裁定书。2015年5月7日,冯开来对本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其系租赁经营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仅租赁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场地设备,租赁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的相关条款,其不属于债务人,且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未经听证程序。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异议人提交了《租赁经营合同》及附件复印件一份、《关于马家店第三砖瓦厂〈租赁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本院执行中查明,异议人冯开来系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法定代表人。1995年1月11日至1998年2月12日,被执行人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向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共计825000元,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判令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偿还本金798428元及利息1481852.15元。执行中,2014年9月16日冯开来个人担保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在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10万元。上述查明事实,有本院(2010)枝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4年9月16日执行笔录佐证。本院认为,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所负债务依法应当偿还,其义务不因该砖瓦厂实际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免除。异议人冯开来租赁经营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后,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异议人冯开来自愿为被执行人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于2014年10月15日前履行10万元提供担保,被执行人枝江市马家店镇第三砖瓦厂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加异议人冯开来为被执行人,在10万元限额内执行其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听证不是追加被执行人的必经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开来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