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民与濮阳市华龙区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民,濮阳市华龙区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95号原告赵民,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