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辛军,系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正文,系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审结。该案(2014)李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59994元及滞纳金,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30000元,余款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