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志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34号原告:王志林。委托代理人:吴梅,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志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林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6.58元,减半收取643.29元(原告王志林已预交),由原告王志林负担。审判员 蔡文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