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311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艳,山东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仲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乃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