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丽珠与杨清坚、杨承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珠,杨清坚,杨承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吴丽珠,女,1956年6月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一鸣、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坚,男,1961年3月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杨承达,男,1971年5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珍,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系被告杨承达的妻子。原告吴丽珠与被告杨清坚、杨承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丽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3828元,由原告吴丽珠负担。审 判 员 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连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