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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亚兰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亚兰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26号罪犯杨亚兰,别名杨燕,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法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亚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杨亚兰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亚兰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亚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亚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