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卢凤宇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凤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执字第390号罪犯卢凤宇,男,1987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忻中刑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凤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至2016年5月8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卢凤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卢凤宇共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但多次违反监规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凤宇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海军审 判 员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