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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建清与陈少辉、李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清,陈少辉,李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吴建清,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碧华,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辉,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琛,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清与被告陈少辉、李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洁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