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建清与陈少辉、李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清,陈少辉,李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吴建清,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碧华,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辉,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琛,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清与被告陈少辉、李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洁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