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7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左东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716-2号原告左东,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杨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6********。委托代理人李元富、李智,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91485-8。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飞、邓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左东与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左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左东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潘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