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少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保永与赵继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永,赵继方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81号原告高保永,男,1979年6月2日出生。被告赵继方,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5日预登记受理原告高保永诉被告赵继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高保永于2015年5月19日(送达诉状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保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保永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东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