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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岳华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830号罪犯岳华,男,汉族,1956年9月22日生,初中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镜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岳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岳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毒品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能执行,应从严掌握,酌情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