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赵某某,女,37岁被告张某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2页,共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