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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温丰林与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丰林,李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81-1号原告温丰林,男。委托代理人左永波,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丰林与被告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小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轿车一辆,并自愿提供孙福芹所有的位于莱西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房产证号为西房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孙福芹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原告的保全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小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孙福芹所有的位于莱西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房产证号为西房私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