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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代小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代小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顺城街69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国。委托代理人: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小涛,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大古井街303号特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703130032。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代小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处理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国网四川简阳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丽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