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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军与陈怀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陈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马军。被执行人陈怀良。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莱城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额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65元、申请执行费1435元,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4497元,其余未履行,未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