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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詹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姚桂明,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某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詹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徐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