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詹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姚桂明,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某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詹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徐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