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郑魁元与山西龙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魁元,山西龙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郑魁元,男,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静塑环地板商店经营者,住太原市。被告山西龙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恒地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孟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魁元与被告山西龙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魁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魁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朝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