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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学章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涪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学章,四川省三台县人。曾因犯盗窃罪,1997年2月17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4年9月24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1年4月14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依法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学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学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学章伙同他人窜至绵阳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板桥社区4组居民点“一叶茶香”茶馆,采取从该茶馆窗口处用树枝勾挑的方法,盗取他人放置于茶馆卡座茶几上的机动车钥匙1把。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学章在板桥社区4组居民点附近找到与机动车钥匙匹配的川BEH0**本田思威牌客车,并将该车盗走逃离现场。2014年12月24日凌晨,川BEH0**本田思威牌客车被车主张某某(男,43岁,本案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吴学章在驾车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现场扣押被盗川BEH0**本田思威牌客车1辆退还被害人。经鉴定,川BEH0**本田思威牌客车价值人民币14.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学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及指认照片、现场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审讯视频光碟、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物品思威牌DHW6452型汽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学章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学章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学章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学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宗明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人民陪审员  吴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