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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涂金华与陈绍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金华,陈绍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涂金华,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绍尧,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涂金华与被执行人陈绍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5000元及诉讼费用1064元。2014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4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500元。2015年4月24日,本院将案件款13059元清退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永安市罗坊中心小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