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冶志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冶志成,马小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马秀英,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冶志成,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马小红,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秀英诉被告冶志成、马小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需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于永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