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冶志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冶志成,马小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马秀英,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冶志成,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马小红,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秀英诉被告冶志成、马小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需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于永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