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权德、刘嘉怡诉被申请人马国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解除财产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权德,刘嘉怡,马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006-2号申请人刘权德,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18日,农民。申请人刘嘉怡,女,汉族,生于2011年6月12日,学生。法定代理人刘凯,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1日,农民,系刘嘉怡之父。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国朝,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8日,农民。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武民保字第000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申请人马国朝提供反担保。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国朝的新C900**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甩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