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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毛照东与孙照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照东,孙照红,青岛金秋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路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676号原告:毛照东,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照红,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庵上镇.被告:青岛金秋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企业法人:杨忠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凯,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天津路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负责人:孙爱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家红,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照东诉被告孙照红、被告青岛金秋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路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照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照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照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