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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宗启与安庆市汉宜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启,安庆市汉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吴宗启,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汉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诉前调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庆市汉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33-47号经纬B幢101-104室房产、106-10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