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沈某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