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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沈某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