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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年英。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潘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潘年英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年英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潘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