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中法民一仲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潮安县彩塘镇宏海不锈钢制品厂与杨畅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潮安县彩塘镇宏海不锈钢制品厂,杨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民一仲字第1号申请人:潮安县彩塘镇宏海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经营者:黄宏海。委托代理人:施奕盛,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卓广,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畅,男,l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委托代理人:王福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潮安县彩塘镇宏海不锈钢制品厂与被申请人杨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潮安县彩塘镇宏海不锈钢制品厂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准备与被申请人通过庭外和解途径和谐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潮安县彩塘镇宏海不锈钢制品厂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负担,余款200元退回申请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楚 峰审判员 吴 芳审判员 李 照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