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方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78号原告方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凌生,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穆培菊。被告方某乙。被告方某丙。被告方某丁。第三人方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第三人方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