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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百信海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恒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百信海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恒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盛国,刘然,王存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64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董事长。被告:青岛百信海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存香,经理。被告:青岛恒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江,经理。被告:李盛国。被告:刘然。被告:王存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百信海丰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恒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盛国、刘然、王存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3069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58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学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