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石磊诉刘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刘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10号原告:石磊,男,1984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刘洪龙,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石磊诉被告刘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7日,被告在我处借款40000元。后经我多次索要欠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且未能提交被告下落不明证明,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