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艳亮与李松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亮,李松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671号原告冯艳亮,居民。被告李松军,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冯艳亮诉被告李松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立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