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柴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