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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歧诉被告刘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歧,刘宏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57号原告张洪歧(曾用名张兴),男,49岁。被告刘宏伟,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歧诉被告刘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歧于2015年5月日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歧负担。审判员  张宗秀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