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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科学与高秀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科学,高秀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科学,干部,系黑龙江省北安市东北亚社区第18居民委7组022户。被申请人:高秀兰,干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科学与被申请人高秀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科学以家庭生活苦难,被申请人身体不便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科学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贺 搜索“”